市質監站舉辦《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培訓 | ||
發布者:崔銀翠 發布時間:2014-7-2 點擊:3649 | ||
國家標準《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統一標準》(GB 50300-2013)已于2014年6月1日實施。該標準適用于建筑工程施工質量的驗收,并作為建筑工程各專業驗收規范編制的統一準則。 6月30日~7月1日,無錫市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站、無錫市建設培訓中心與中國建科院培訓中心聯合,舉辦了“新版建筑施工質量驗收標準及混凝土結構施工質量通病預防控制”培訓班。全市質監、建設、監理、施工、檢測、預拌混凝土等單位共500多人參加了培訓,公司派員參與了學習宣貫活動。 建筑工程施工質量驗收劃分為單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項工程和檢驗批。新標準相對于舊版標準,主要修訂內容如下:(1)增加符合條件時,可適當調整抽樣復驗、試驗數量的規定;(2)增加制定專項驗收要求的規定;(3)增加檢驗批最小抽樣數量的規定;(4)增加建筑節能分部工程,增加鋁合金結構、太陽能熱水系統、地源熱泵系統子分部工程;(5)修改主體結構、建筑裝飾裝修等分部工程中的分項工程劃分;(6)增加計數抽樣方案的正常檢驗一次、二次抽樣判定方法;(7)增加工程竣工預驗收的規定;(8)增加勘察單位應參加單位工程驗收的規定;(9)增加工程質量控制資料缺失時,應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的規定。 標準5.0.4條要求單位工程質量驗收合格應符合下列規定:(1)所含分部工程的質量均應驗收合格;(2)質量控制資料應完整;(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關安全、節能、環境保護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檢驗資料應完整;(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結果應符合相關專業驗收規范的規定。 標準5.0.6條要求當建筑工程施工質量不符合要求時,應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理:(1)經返工或返修的檢驗批,應重新進行驗收;(2)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能夠達到設計要求的檢驗批,應予以驗收;(3)經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檢測鑒定達不到設計要求、但經原設計單位核算認可能夠滿足安全和使用的檢驗批,可予以驗收;(4)經返修或加固處理的分項、分部工程,滿足安全及使用功能要求時,可按技術處理方案和協商文件的要求予以驗收。 標準5.0.7條要求工程質量控制資料應齊全完整。當部分資料缺失時,應委托有資質的檢測機構按有關標準進行相應的實體檢驗或抽樣試驗。 標準5.0.8條要求經返修或加固處理仍不能滿足安全或重要使用要求的分部工程及單位工程,嚴禁驗收。
2014.7.2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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