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窗:住建部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 | ||
發布者:崔銀翠 發布時間:2014-9-11 點擊:3814 | ||
為進一步落實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保證工程質量安全,8月25日,國家住建部頒發了建質[2014]123號文件“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責任十項規定(試行)》的通知”。 十項規定中第四項規定:項目經理必須組織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未經檢驗或檢驗不合格,不得使用;必須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取樣檢測,送檢試樣不得弄虛作假,不得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不得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 附件一“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行政處罰規定”中對應違反第四項規定的行政處罰:(1)未對進入現場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預拌混凝土等進行檢驗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2)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構配件、設備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4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3)未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取樣檢測的,對施工單位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65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對項目經理按照《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第73條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附件二“建筑施工項目經理質量安全違法違規行為記分管理規定”中列出,項目經理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一次記6分:未按規定組織對涉及結構安全的試塊、試件以及有關材料進行見證取樣的;送檢試樣弄虛作假的;篡改或者偽造檢測報告的;明示或暗示檢測機構出具虛假檢測報告的。 住建部同日還頒發了“住房城鄉建設部關于印發《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項目負責人質量終身責任追究暫行辦法》的通知”。建筑工程五方責任主體是指承擔建筑工程項目建設的建設單位項目負責人、勘察單位項目負責人、設計單位項目負責人、施工單位項目經理、監理單位總監理工程師。
2014.9.11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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